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宣传资料
时间:2014-11-11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一) 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 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投资额的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的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獭兔、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和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血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甚至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三、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危害金融安全,是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 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三)易导致民间资本流失。非法集资活动涉案金额较大,运作成本低、变更快,资产容易转移,违法犯罪分子极易卷款潜逃,巨额涉案资金经常被不法分子挥霍一空,很难收回,导致民间资本流失使广大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四)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老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防范非法集资应当注意什么?
(一)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高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依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就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的利润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二)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三)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四)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五)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六)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还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做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六、农业领域非法集资的特征及案例
涉农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农业政策,发展现代农业生产,推动特种农产品开发等名义,欺瞒群众、骗取资金、违法犯罪。
其主要特征:一是未经依法批准。非法集资活动通常都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同时非法集资还常采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实质。如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最大限度的骗取群众资金。二是虚构产业链条。农业领域特别是种养业的非法集资通常都会利用群众对某个行业比较陌生的特点,编织关于产品、市场、高科技等各个方面的谎言,虚构一个高收入、高盈利的产业链条。例如借獭兔代养、银狐养殖、芦荟种植、百合花种植等特种农产品种养的名义,以普通群众很少接触的产业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三是承诺高额回报。涉农非法集资通常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代管、代养、代销的方式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以后给予现金回报。
案例(一)兰州××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9年 2月24日,居住在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的58名群众陆续来公安机关报案称:兰州××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以在榆中县连搭乡开办养殖种牛厂和开发钾肥项目为名,以三个月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居住在兰州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的约400名群众签订《合作合同》募集资金约700多万元。合同到期后兰州××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拒不给集资群众偿还集资资金,现公司已无人经营,张××等公司负责人员去向不明。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挽回其经济损失。接案后,兰州市公安局就此案进行侦查。经侦查证实:自2007年8月开始,兰州××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以在榆中县连搭乡筹建钾肥厂、万头肉牛养殖基地缺少启动资金为由与公司副总经理李××商定准备面向社会融资,二人商定后由李××先后租用兰州市城关区万盛大厦13楼C区、兰州市城关区东湖宾馆迎宾楼4楼作为公司拓展部,张××负责提供公司工商资料,公司简介,公司合同、财务专用章及其私人名章并出具融资委托书、聘用倪×、漆×为拓展部部长负责融资,李××负责印制宣传资料、《合作合同》、《劳务合同书》等相关资料,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招聘大量业务员向居住在兰州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的中老年群众大力宣传钾肥厂、万头肉牛养殖基地市场前景可观,见效快,收益高,并以投资期限三个月、固定收益3%的高额回报率相引诱,同时为了吸引、诱骗客户,多次组织投资者在榆中县连搭乡考察工地,免费就餐,发放礼品并大搞开工奠基仪式,引诱更多群众前来“投资”,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合作合同》向公众募集社会资金。所集资金由副总经理兼会计颜××监督收取并按35%—40%给业务员返点,65%—60%交由张××使用。至案发,已查实220名群众进行了“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13.83万元。张××、颜××已于2009年5月8日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例(二)甘肃××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等人涉嫌集资诈骗案
2009年3月12日,有群众前来公安机关报案称:甘肃××产业有限公司以种植玫瑰,提炼玫瑰精油,扩大生产为由,以三个月期9%、15%的高额利息于2008年1月至6月向多名受害人先后借款60余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借款合同书,合同到期后,受害人多次向该公司催要本金及利息,甘肃××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支付借款利息及归还本金,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接案后,兰州市公安局就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并于3月25日抓获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甘肃××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经审讯王××对以购买设备、修建厂房为理由、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广泛集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月26日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将其刑事拘留,4月30日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等6人批准逮捕。此案涉案受害人员243名,集资金额1290.42万元,该公司实际给受害人支付高额利息161万元,受害人实际损失1126.92万元。
七、网络非法集资的形式及特征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炒“电子黄金”、“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实施非法集资。这些网上企业一开始许以高额回报,在运营三五个月后,其网站便无法登录,人们一旦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投资,很可能会血本无归。其操作手法:在互联网上设立公司网站,宣传其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要投入小额资金就可获得高额回报。具体表现为:社会公众向公司指定账户投入资金成为投资者→投资者个人账户收到回报→返还本金或者出售完股权后投资周期结束。
(一)网络非法集资的幌子通常有:
1、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诱使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
2、以购买产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
3、向投资者推销境外准备上市的公司股票,期待上市出售后获利;
资金收付过程为:对外付款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分拆成小额资金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汇往境外指定账户,或者以人民币方式通过银行汇往指定的境内代理人账户,收取资金主要是通过银行托收方式完成的。如山西众奥、瑞士共同基金、金汇基金、金手指基金等。
(二)网络非法集资的特征
与传统的非法集资行为相比,网络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
1、承诺有保底收益,并且有高额回报,诱使投资者购买。
2、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大。由于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必须经法定部门批准,因而即便是一般的非法集资也很少直接采用“集资”名义,而是打着“电子商务”、“炒股博客”等旗号,通过QQ群、网络博客和个人网站等途径传授股票经验,吸引网民通过付费成为其会员。
3、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他们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经营项目为电子商务、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等等。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全面网络化。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而我国尚未实行网络实名制,网上非法集资者很容易隐藏其真实身份,捏造不实信息和资料,给监管取证带来更大的难度。
八、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
(一)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
1、任意分割拆零、向社会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
2、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房地产;
3、违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
(二)具体表现形式
售后包租是指开发商向购房人承诺,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固定年回报的销售方式。返本销售是指开发商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销售方式。分割拆零销售是指开发商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出售给购房人的销售方式。这些销售行为的实质,是以承诺售后高回报、低风险的方式促销商品房,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或者为滚动开发提供资金支持。表现形式通常是以提供固定年回报、原价(或增值)回购、承诺无(低)风险投资等方式,销售公寓式酒店、分时度假酒店、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办公楼、产权式百货商场、产权商铺等。具体宣传形式有“统一经营、原价回购”、“提供每年8%的物业补贴”、“银行担保年收益9%”、“年均租金8.5%”、高保障下的“零风险投资”、“解体风险”、“安全创富平台(商铺)”等。
(三)售后包租等销售形式涉嫌违法
售后包租等销售形式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以及房地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涉嫌违反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销售商品房的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四)售后包租等销售形式存在五大风险隐患
1、可能存在欺诈,开发商在以所开发的商品房屋为担保取得银行贷款的同时,向购房者销售该项目,有的甚至是携款逃匿;
2、开发商融资或变相融资后,将资金挪用到别的项目上,一旦项目运作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会导致资金链断裂;
3、项目建成后经营不善,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没有现金流兑付;
4、所购商品房屋位置不确定,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5、往往涉及复杂的权利关系,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等。
(五)购房者要强化投资风险防范意识
希望广大消费者切勿瞄准高收益率,听信一些片面的误导性宣传,盲目跟风以售后包租方式投资于房地产。要正确甄别相关的宣传信息,做深入细致的市场调查,对市场变化、所投资项目的收益能力及投资面临的潜在风险要有客观、理性的判断,建议最好借助房地产、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力量,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同时,也提醒已经以售后包租等方式购房的业主,一旦发现开发商蓄意诈骗、携款逃匿,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开发商不能按合同要求兑现回购或支付回报承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九、林业行业非法集资的特征及相关法律
(一)林业行业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
2、打着“生态建设,惠及子孙后代”的旗号,发布虚假信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高额回报等;
3、伪装以造林、林权转让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骗取资金的目的。目前存在的最主要形式是“托管造林”公司。
“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用的欺骗手段一是为公司披上合法的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是投资的新模式,来欺骗投资者。二是为博取投资者信任,一些“托管造林”公司许诺购买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使投资者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三是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数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而实际上,林木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隐瞒投资林业所要承担的风险。四是承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者购买的林木进行精心管护。实际上,这种承诺是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施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木生长状况也很差。五是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控制。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而一些“托管造林”公司以“谁造谁有”为借口,宣称当事人想采伐就可以采伐,实际上在欺骗投资者。六是装扮公司经营形象,赢得投资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业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打造具有经营实力的形象;宣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性;组建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而实际上,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
(二)相关法律
1、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权证核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证书的核发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林业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在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2、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规定,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规定,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根据《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林权证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十、严禁发布非法集资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2007]190号)规定,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七)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八)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在职的和已离职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党政领导人的题词、照片等。
广告发布者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否则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法处罚。
希望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对广告的发布要看其是否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不听信、不轻信违法小广告。
十一、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国务院1998年6月30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十二、非法集资的投诉举报途径
辖区群众若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可以向区政府及公安、发改等部门投诉、举报或提供线索,并尽可能提供妥善保存的相关非法证券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资料。
建华区政府金融办投诉举报电话:0452-2565485
建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投诉举报电话:0452-2487370
建华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投诉举报电话:0452-255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