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
(一)发展改革职责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2)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
(3)承担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按国家、省和市区政府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4)推进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
(5)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二)工业信息化职责
(1)提出全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2)监测、分析全区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3)提出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本区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国家、省和市区政府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负责全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银行、企业的合作与联系,推动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
(5)统筹推进全区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6)贯彻执行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社会诚信体系规划和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
(7)贯彻执行关于煤炭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
(三)科技职责
(1)研究全区科技发展战略,确定优先发展领域。牵头拟订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科学技术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3)综合管理全区民营科技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研机构合并重组,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4)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5)组织拟订全区科技奖励政策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指导全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价工作;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示范及产业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6)拟订全区科普规划和政策;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全区科技信息工作和区管理范围内的科技统计工作。
(7)组织编制全区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四)商务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及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
(2)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
(3)负责协调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拟定规范市场运行。
(4)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和畜禽屠宰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全区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负责全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五)企业产权改革职责
(1)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2)承担区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六)招商引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国内经济合作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拟订全区招商引资、国内经济合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区引进国内资金项目、利用外资目标任务分解、督查、考核、认定、奖励兑现工作。
(3)指导和管理全区利用外资工作;负责拟订全区招商引资和国内经济合作优惠政策、奖励政策;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兑现相关政策。
(4)负责区政府招商引资和国内经济合作活动的联络、洽谈等工作;负责组织参加国外、省外招商引资和国内经济合作会展工作。
(5)负责招商引资企业认定工作。
(七)物价监督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价格工作政策;制定全区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全区价格调控目标;负责全区价格宣传工作。
(2)承担全区价格调控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建立全市价格监测体系,稳定价格的措施和建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3)拟订地方性价格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草案;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复查、复核价格信访事项。
(4)遏制价格突发事件;发放、审验《收费许可证》。
(5)组织指导全区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价格社会监督和公共服务工作。
二、机构领导
陶东明: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
周洪波: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负责党务、纪检和综合工作
杨 勐:副局长,负责发展改革、国资和金融工作
三、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二)发展改革办公室
(三)工信和科技办公室
(四)商务办公室
(五)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
(六)物价监督管理局
四、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2553130
邮 箱:jjj255313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