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名称
建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部门职能
(一)行政许可
(1)权限内食品经营许可。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
(3)权限内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单体零售药店和连锁企业门店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下放)。
(4)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1、粮食加工大类(除大米小类)、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大类;3、调味品大类;4、饮料大类(除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小类);5、方便食品大类;6、饼干大类;7、罐头大类;8、冷冻饮品大类;9、糖果制品大类;10、茶叶及相关制品大类;11、蔬菜制品大类;12、蜜饯及水果制品大类;13、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大类;14、蛋制品大类;15、可可及焙炒咖啡制品大类;16、食糖大类;17、水产制品大类;18、糕点大类;19、豆制品大类;20、蜂产品大类。)
(二)监督检查
(1)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含经营医疗器械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连锁总部)、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市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含二级)的日常监督管理。
(2)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配合市局实施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GSP认证及跟踪检查。
(4)负责本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以及食品舆情监测、核实、反馈、上报工作。
(5)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产品的抽验送检工作。
(6)承担本辖区重大活动餐饮安全保障任务。
(7)负责市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处罚
(1)负责本辖区除市局直接查办以外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2)负责本辖区市局指定查处的违法案件。案件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当向市局书面报告、备案。
(3)负责本辖区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
(4)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对于协查的案件,应予积极配合。
(5)负责上级交办和督办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领导班子分工
刘 伟: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负责局全面工作。
梁秀娟:局党支部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党务工作、食品流通监管、食品生产监管、乳制品监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
张 强:副局长,分管区食安办,办公室,餐饮消费监管、药品医疗器械监管。
四、下设机构
卜奎食药监所、建设食药监所、文化食药监所、
西大桥食药监所、中华街食药监所、建华食药监所、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2-6185210
建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法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二、办理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可登录:http://118.26.25.138:8099/spEn/网站进行《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和下载打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等制度;
(五)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六)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七)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八)食品安全员培训证明文件及健康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录入使用)
(九)从业人员身份证及健康证复印件。(系统录入使用)
(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录入使用)
(十一)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1天)→现场核查(5天)→首席代表审查(1天)→领导签批(4天)→窗口制证(1天)→办结公示
五、办件类别
承诺件。
六、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收费依据
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
一、法定依据
《齐齐哈尔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
(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一)小作坊核准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具有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作坊核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当天)→现场核查(5天)→首席代表审查(1天)→领导签批(4天)→窗口制证(当天)→办结公示
五、办件类别
承诺件。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收费依据
无。
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
(1、粮食加工大类(除大米小类)、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大类;3、调味品大类;4、饮料大类(除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小类);5、方便食品大类;6、饼干大类;7、罐头大类;8、冷冻饮品大类;9、糖果制品大类;10、茶叶及相关制品大类;11、蔬菜制品大类;12、蜜饯及水果制品大类;13、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大类;14、蛋制品大类;15、可可及焙炒咖啡制品大类;16、食糖大类;17、水产制品大类;18、糕点大类;19、豆制品大类;20、蜂产品大类。)
一、法定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二、办理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各类图纸要符合企业所申请的每一项产品的相关要求,生产场所、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合理、不得出现交叉污染、工艺流程符合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
四、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1天)→现场核查(10天)→首席代表审查(1天)→领导签批(3天)→窗口制证(1天)→办结公示
五、办件类别
承诺件。
六、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收费依据
无。
权限内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单体零售药店和连锁企业门店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下放)
一、法定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四章
二、办理条件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四)企业药学技术人员情况表及聘书(无需复印人员资质材料)
(五)营业场所、仓库所处街区位置(百度地图截图打印即可)、内部设计的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七)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程序和职责目录;
(八)其它材料。企业内外设置布局照片(含牌匾和人员合影,柜台照片应有拆零专柜(区)、国家专门管理药品专柜,中药斗及相关计量器具照片(如不经营中药饮片不提供),冷藏柜、阴凉区(柜)、空调、蚊蝇灯、温湿度计照片)。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1天)→局务会研究领导签批(7天)→办理签批→窗口办理筹建通知书(1天)→办结公示
五、办件类别
承诺件。
六、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收费依据
无。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1号令)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一)办理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办理范围: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三、办事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提倡实名投诉举报。
四、办理流程
受理→转交办→办理→反馈
五、办理时限
(一)受理。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转交办。一般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重要投诉举报, 2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办理。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建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0452-6185210.